| | 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 各盟市鹽務管理局:2014年4月21日,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刊發第10號令,決定廢止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布)。該消息引起行業內外廣泛關注,并對此理解不一,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: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為貫徹《行政許可法》(2004年頒布實施),由產業司(鹽業管理辦公室)根據《食鹽專營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197號)制定并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頒布實施。其核心內容是對食鹽專營許可證(包括食鹽生產許可證、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等三證)進行管理,并且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,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、發放、監督管理工作。2008年,國家鹽業管理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到工業與信息化部,對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相應移交。新一屆中央政府組建后,國務院推動各級政府簡政放權,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將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。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已經發生變更。在此背景下,應工業與信息化部要求,國家發展改革委刊發第10號令,廢止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。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《食鹽專營辦法》,由國務院發布,為國家法規。而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是部門規章,廢止該辦法并不是廢除食鹽專營。部分媒體將此理解為食鹽專營廢止,實屬誤讀。各盟市鹽務管理局要高度重視,密切關注食鹽市場動態,并與當地政府、媒體等相關部門溝通,做好相應解釋工作,同時加大市場檢查力度,防止不法分子擾亂鹽業市場,保證市場合格碘鹽供應和有序運轉。 內蒙古自治區鹽務管理局 2014年4月22日 | | |